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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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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热处理(HT) 1.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℃,持续30分钟以上。 2.窑内烘干(KD)、化学加压浸透(CPI)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,可以视为热处理。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、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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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及检疫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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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,木箱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、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(如胶合板、纤维板等)除外。薄板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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